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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干部管理办法
时间:2018-06-03 16:07:01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
 
(试行)
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,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 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,完善学生干部管理,提高学生干部素质。
第四条 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,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,任何学生干部都不应脱离学生,凌驾于学生之上。
第五条 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,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。
第二章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
第六条  学生干部的选拔,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荐、自荐等不同形式,产生候选人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七条  因工作需要参特殊情况下,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、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。
第八条  学生干部任职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;
(2)勤奋学习,有较强的进取精神,学习成绩优良;
(3)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,勇于承担社会工作,不计较个人得失,为同学服务;
(4)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,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;
(5)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(6)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善于团结广大同学;
(7)有正义感,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第九条 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须自动辞职:
(1)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;
(2)违反国家法令、法规和校规校纪,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院级处分者;
(3)在任职期间有两门(含两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者;
(4)综合测评达不到班级的1/2者;
(5)闹不团结,意气用事,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;
(6)以职权谋私利,经教育不改,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,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;
(7)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者;
(8)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;
(9)考试作弊者。
第十条 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:
(1)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,交主管教师批准;
(2)主管教师对其进行核查,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,准予辞职,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。
第十一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一年内不能应聘学生干部:
(1)有两门(含两门)课程不及格者;
(2)综合测评达不到班级1/2者;
(3)有违纪行为,受系级通报(含通报批评)以上处理或处分者;
(4)考试作弊者。
第十二条  根据第九条规定,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,各级团组织或学生会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。
第三章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
第十三条  学生干部由党委、院团委和各系负责管理。
第十四条  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,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。
第十五条  系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支部和院团委。
第十六条 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学工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院学生会干部由院团委学工处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院党委及学生干部所在系党团组织。
第十七条  班干部、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党团组织。
第四章 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八条 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
(1)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,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;
(2)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,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,促进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,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。
(3)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,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,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。
(4)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、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;
(5)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、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;
(6)评优、组织发展或毕业就业时,在同等条件下,学院根据贡献大小,给予优先推荐;
(7)有维护集体的、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;
(8)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。
第十九条 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。
(1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
(2)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;
(3)团结广大同学,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;
(4)做好本职工作,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,不断改进工作方法;
(5)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;
(6)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,口头表达能力,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;
(7)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做到工作、学习两不误;
(8)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。
第五章  附  则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:
(1)院学生会委员、干事、院学生会(含干事)以上干部;
(2)系团总支、系学生会委员以上干部;
(3)学生社团正副会长(社长);
(4)班委、团支委以上干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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